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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常见七大问

发布时间:2023-02-21人气:

排污许可证


1、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


答: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即在企业端-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点击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大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2、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期?


答: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可。


3、被撤销的许可证,如何再次提交申请?


答: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将生成上次申请时填报的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修改或检查无误后可提交。


4、被“不予受理”的申请,如何再次提交?


答: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排污单位可重新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5、企业如何进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或已登记的注销?


由行政区内核发机关的系统管理员增加某个账号角色的“注销”权限,排污单位线下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中写明注销理由并盖章),然后提交核发部门进行注销许可证。对于注销后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衔接,避免管理空档。对于已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只需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注销即可。


6、企业搬迁、关闭等,许可证如何注销?


答:排污单位线下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在管理端办理注销登记。


7、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发布遗失声明,提交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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